广东:全国首次立法保护传统风貌建筑
2021-07-05 09:15:16

《广东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是全国首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保护对象为未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法规明确了传统风貌建筑认定与退出、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紧扣保护的现实需求进行制度设计。法规明确,省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全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传统风貌建筑普查甄别、名录管理、修缮利用等工作。传统风貌建筑名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或开办民宿等服务性经营活动,实现活化利用。法规还规定了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对单位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个人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

 

文字来源:深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