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工程专项层级指导的通知
2018-09-06 11:28:41

近期平潭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季度动态监管记分全省倒数第一名,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决定开展平潭综合试验区市政工程专项层级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层级指导对象
  平潭地区在建市政工程项目。
  二、层级指导人员和时间
  组长1人,组员4人。时间为2017年11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安排
  (一)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企业开展全面的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17年10月31日前登录“广东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进行登记。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在建市政项目的2017年第四季度的动态监管评价记分。
  四、层级指导的方式及内容
  (一)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量层级指导的通知》(粤建办建〔2017〕19号)规定,随机抽查在建市政项目3-4个,重点检查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根据《关于立即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电〔2017〕65号)要求,检查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在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三)根据《关于立即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电〔2017〕65号)要求,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带队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闭环情况。
  五、结果处理
  (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量层级指导的通知》(粤建办建〔2017〕19号)下发督促记分执法文书,进行监督质量评分,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评价)人员,按照粤建办建〔2017〕19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追究监管相关责任。
  (二)对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或虽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或整改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条款数超过60%(视同拒绝改正)的,每次给施工单位Mi记5分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整改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条款数虽未超过60%,但涉及到强制性条文的,每条给施工单位Mi记2分,每次最多记5分,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六、其他事项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按规定做好配合工作,层级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